史同/城拟,主宋末/江东地区。本命辛弃疾/文天祥。单机创作不混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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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与法,鱼与熊掌》(其实只是个作业但我就是想发出来……)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

长久以来,我一直在思考道德与法律之间的联系。个人认为,以上这句话可以作为对这个问题较为明确的回答。或者可以说,法律规定是作为社会个体的人所应该承担的道德义务的底线,是这个个体因为作为人类所承担的一种共性并需要为这个社会所接纳的缘故而需要履行的基本责任。

之所以称法律为“基本”,是因为大部分心智正常、本性向善的人,会以更高的道德标准要求自己,即使做某一件事并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会因为自己内心认为应该去做而去做。也正是因为大部分人勇于并愿意去承担非法律规定的责任,才使人类社会不像由计算机程序驱动的机器系统或者以优胜劣汰适者生存为基本法则的原始丛林,而是拥有人性温暖的力量的一个共同体,纵然仍然存在各种期待解决的问题,也并不妨碍我们怀着美好的希望,希望通过共同的努力试图改善解决。

但道德与法律之间不仅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而这种矛盾的体现,个人认为有两个方面,一是在于两者之间究竟应该在何处划出一道界限,在这个界限两侧的挣扎上,人们常常面对鱼与熊掌的抉择,而更普遍的情况是,不知鱼与熊掌和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对应关系,即何者应该被看作鱼,何者应该被看作熊掌;二则是法律与道德之间有时体现出直接的冲突。

对于第一个方面,尼采曾经提出一种“道德的自然主义”观点,概括来说,就是“健康的道德”是被个体的自然意志所支配,而任何一种不是由个体自然意志产生而是被世人提倡、推崇与鼓吹的道德都属于“不健康的道德”的范畴。

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所谓的“道德绑架”,正是由社会舆论对于一个人应该去承担什么责任的要求、如果不去承担便会受到口诛笔伐而产生的,比如逼捐富豪,或者强迫年轻人在行程较长的火车上为没买到票的老人让出自己的座位。

我固然是反对道德绑架的,可这并不妨碍我认为尼采的观点有些偏激和不近人情。实际上,“道德绑架”这个词被提出之后,的确阻止了如上段所举例子中的一些恶性强迫,却也成为了某些人拒绝去做一些被传统美德所认可并力所能及的事情的挡箭牌——我个人很担忧,如果这种挡箭牌性质的“道德绑架”说法继续发展壮大,会不会反过来形成另一种“反道德绑架的道德绑架”——这句话说起来可能有些拗口,但我想表达的大概意思就是,一旦提出对某人做出符合传统美德并力所能及的事情的希望,某人就以不能对他道德绑架为理由心安理得并使人无力反驳地去拒绝,如果这种利己主义疯狂滋长,对整个社会的良性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我个人在“道德与法律的界限如何分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是,对于个体而言,最重要的应是遵从良知,遵从人性之中本善的部分,并自觉地去抵抗人性中的恶。也就是说,社会所推崇的道德并不能形成对一个人的硬性要求,能够让一个人决定做什么是正确的做什么是错误的,仍然是作为一个人超越法律之上最根本的、决定人之所以为人的良知。

在这个观点的基础上,我能够更好地理解江歌案中人们对刘鑫的态度——显然,这不能被定义为道德绑架,最好的朋友至少是部分因为自己而遇害,自己反而对此不闻不问,推卸责任,这违背了基本的良知,被世人谴责,不足为怪。

对于第二个方面,熊培云先生于《自由在高处》中曾提出“坚守良心的一厘米主权”的观点——一厘米的说法,来自一个历史事件,二战时期一位东德卫兵开枪射杀了一位试图翻越柏林墙的青年,在接受法庭审判时,卫兵律师辩护他是奉令而为,而法官说了一段振聋发聩的话:“不开枪是有罪的,而打不准是无罪的,把枪口抬高一厘米,就能挽救一条生命”,并最终对这个卫兵判了刑。我个人是极其认同这个观点的,因为世界之上除了法律还有良知,当法律和道德冲突时,坚守良知是超越法律的行为准则,是人类对于自我的救赎和神性的体现。

这令我想起纳粹审判法庭上汉娜•阿伦特所提出的“平庸的恶”的理论,即当一个恶行的链条足够长时,任何一个在链条上的人都有足够的理由觉得自己是无辜的。不能否认,在当时狂热的战争氛围之下,个体的行为不可能不受政治军事环境的影响,可这绝不应该成为推脱履行良知的理由。这段历史有让我们引以为戒的必要,提醒着我们在面对这种矛盾时,作为一个具有人性的人,我们完全可以怎么做。

当然,我这个观点只能适用于一个个体的抉择,如果涉及到群体,问题会比这复杂很多,我的智慧达不到提出普适规则的高度,而且我本人也并不认为有这么一种普适规则存在。

我也并不能简单地对何者为鱼何者为熊掌下定论,毕竟世界错综复杂,事件局势千变万化。可我仍然坚信超越道德与法律矛盾之上,良知永远是神圣而不可辜负的,恰如康德曾言:“常有二理,在手心焉;敬而畏之,与日更新;上则为星辰,下则为德性。 ”

我并没有权力去规定一种普适的道德法则,可我愿意从我自己做起,去积极地影响我身边的人,我也希望有千千万万的人同样去做,让良知之光照亮人类进步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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